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印发《矿山安全评价验收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领域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验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办法表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全国矿山安全评价验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修订矿山安全评价验收检验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和非煤矿山(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以及矿泉水等其他矿山)安全评价验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矿山安全评价验收检验服务活动实施抽查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办法明确,矿山安全评价验收检验机构应当至少具备煤炭开采业安全评价、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安全评价、煤矿安全生产验收检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验收检验资质之一,并且要在开展现场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评价验收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或者书面方式告知项目所在地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办法表示,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煤矿建筑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可由项目建筑单位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矿山安全评价机构编制。但是,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验收检验资质的机构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此外,办法还就矿山安全评价验收检验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明确了矿山安全评价报告失实的10种情况及虚假报告的12种情况、矿山安全验收检验报告失实的5种情况及虚假报告的6种情况。